【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6271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6-12-15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63号
关于废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残疾人保障金缴纳比例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73号)和《关于新政办发〔2008〕73号文件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8〕215号)三个文件。
2016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