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11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6-27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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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7〕38号
关于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国发〔2006〕38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土地调查是我国法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全面查实查清土地资源的重要手段,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搞好第二次土地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土地数据,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进城乡统筹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促进社会稳定、保护农民利益等工作的重要内容;是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国民经济宏观调控,实施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和国土资源管理水平的迫切需要;是科学规划、合理利用、有效保护国土资源和实施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根本手段。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到重要议事日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按时、保质完成好本次土地调查工作。
二、调查内容和时间进度
(一)调查内容。本次土地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全区范围内利用遥感、全球定位、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等先进技术,以正摄影像图为基础,逐地块实地调查土地的地类和面积,掌握全区耕地、园地、林地、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金融商业服务、开发园区、房地产以及未利用土地等各类用地的分布和利用状况;逐地块调查全区城乡各类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状况,掌握国有土地使用权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状况;调查全区基本农田的数量、分布和保护状况,对每一块基本农田上图、登记、造册;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三级的集影像、图形、地类、面积和权属为一体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建立土地资源变化信息的调查统计、及时监测与快速更新机制。
(二)时间进度。第二次土地调查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部署,各地分步实施。2007年1月至5月开展本次调查的有关准备工作,完成自治区土地调查方案编制、技术补充规范制定以及试点、培训和宣传等工作,完成县级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县级辖区内生产建设兵团各团场用地界线(不含城市规划区内兵团用地)图幅理论面积与控制面积结合图表。2007年6月召开全区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部署会。2007年7月至2009年6月,全面完成县(市)级土地调查和数据库建设,完成地州市级和自治区级汇总工作。其中,至2008年上半年完成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阿克苏地区、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昌吉回族自治州、克拉玛依市、塔城地区、吐鲁番地区、哈密地区、石河子市土地调查和地州市级汇总工作;至2008年下半年完成和田地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阿勒泰地区、图木舒克市、阿拉尔市、五家渠市土地调查和地州市级汇总工作;至2009年上半年,完成全区土地调查工作和自治区级汇总工作。2009年下半年,各地对调查成果进行整理,并以2009年10月31日为调查的标准时点,统一进行土地调查数据的变更,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向国土资源部汇交成果。调查进程中形成的成果,可随时用于宏观调控和土地管理。
2010年以后,全区每年进行一次土地变更调查,保持调查成果的现实性。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自治区成立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负责调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调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对调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其中,涉及调查业务指导和检查上报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涉及调查经费和物资保障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发改委和财政厅负责协调;涉及数据统计和分析方面的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会同自治区统计局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各地州市、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调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区调查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要积极吸收有资质的调查机构参与本次调查工作,及时根据调查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做好调查人员培训和组织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在调查经费上要给予保证。
(二)明确分工。调查工作按照“国家整体控制、地方细化调查、各级优势互补、分级负责实施”的形式组织实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在国家提供的基础图件基础上,深入实地,细化调查。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逐地块全面的外业检查和重点地类内业核查。自治区组织开展全区逐地块全面的内业检查和重点地类的外业核查。
(三)制定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区土地调查实施方案、技术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各地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区土地利用特点,编制土地调查实施方案。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承担调查任务的队伍资质审查和调查人员的培训。通过资质审查的队伍和经培训且考试合格的人员,方可承担调查任务。本次调查要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单位,以合同方式规范调查行为。
(四)落实经费。土地调查经费按各级政府承担的工作任务共同分担。各地应多方筹措,统筹安排,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保证土地调查的顺利进行。
(五)确保质量。各级人民政府要对本地区的调查成果质量负责,切实保证调查成果真实、准确,严禁弄虚作假和篡改调查成果。对虚报、瞒报土地调查数据的,一经发现,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严格验收。调查结束后,逐级汇总上报调查成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负责组织验收县(市)级调查成果和地州市级汇总成果,并确保土地调查的数据、图件与实地三者一致。对调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和纠正。
(七)为保证自治区土地数据的完整性,生产建设兵团要根据自治区的整体部署,同步开展调查,并纳入当地的汇总工作,其经费自行解决。
附件: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二○○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
自治区第二次土地调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努尔兰·阿不都满金(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马秦(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田建荣(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党组书记)
哈尼巴提·沙布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厅长)
成员:殷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杨伊波(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
王彦楼(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柳拯(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邓铭江(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总工程师)
李洪运(自治区农业厅副厅长)
赵新春(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
侯翠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艾努瓦尔(自治区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不拉·玉素甫(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李全战(自治区测绘局局长)
刘富超(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雷建斌(新疆军区联勤部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公室主任由哈尼巴提·沙布开同志兼任,副主任由殷燚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相关单位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