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120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5-25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新政发〔2007〕27号
关于公布第一批自治区级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批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共计108项),现予公布。
我区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是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处,悠久的历史和灿烂的民族文化构成了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蕴含了我区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和文化意识,体现了广大群众的创造力。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继承和发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增强民族自信心和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方针,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促进我区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和传承发展,为维护各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和文化安全,促进各民族文化的繁荣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文化 项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