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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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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03_13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新财非税〔2018〕1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继续执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

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7〕9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2018年2月1日

抄送:财政厅分管厅领导,预算处、国库处、综合处、经济建设处、财

政监督检查局,国土厅财务处,建设用地管理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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