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 效 性】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文  号】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2018_12_06     来源: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6〕196号),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林业厅,结合我区实际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财农〔2018〕5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九章67条,进一步明确了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范围、使用方向、分配下达、资金管理监督等内容。

(一)明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支出方向。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由财政厅和林业厅共同管理,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生态保护体系建设、国有林场改革、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的专项资金。

(二)明确自治区级在分配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时因素法和项目法分配。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和国有林场改革等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根据各地工作任务、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等因素确定补助规模;生态保护体系建设、林业产业发展等支出方向中有关补助内容实行项目管理,按项目法确定补助规模。同时考虑各地森林资源状况、财力状况、相关项目资金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三)明确自治区和地(州)级财政、林业部门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中的职责。地州(市)级林业局,根据自治区切块下达的资金任务规模,联合同级财政局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对于森林资源管护、森林资源培育等支出方向的有关补助内容,以地州(市)为单位统一编制项目总体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建设的目标、规模及布局、地点、条件、项目资金方案、实施单位情况、主要建设方案、项目组织、资金以及项目监督管理等保障措施。经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根据总体方案指导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并报自治区林业厅、财政厅备案。

(四)明确资金管理监督。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专项资金执行期间,各级林业部门应当按照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跟踪监督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由同级林业部门负责组织自查验收,地州(市)级及以上林业、财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抽查。

(五)明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依据和方式。各级财政、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林业改革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林业厅解读。

具体联系处室为: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0991-2827410

自治区林业厅计资处 0991-5810723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