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文 号】 |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稳步推进全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加强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 银监会<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信贷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十条,进一步明确了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资金用途、来源、补助标准、申报、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管理等内容。
(一)明确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用途和来源。担保费用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从中央拨付用于支持适度规模经营方面的资金中安排,主要用于自治区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准备金、风险代偿准备金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二)明确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总体补助不超过当年中央适度规模经营补助资金。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农担公司如开展财务咨询、技术服务、市场对接等增值服务,在综合担保费率不超过3%的同时,要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左右,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对8%予以调整。
(三)明确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与拨付。中央财政拨付年度适度规模经营资金后,农担公司以正式文件向自治区财政厅上报担保费用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担保费用补助安排、使用情况报告自治区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农担公司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有效性等负责。
(四)明确担保业务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农担公司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担保费用补助资金,如农担公司虚报、骗取及违规使用补助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解读。
具体联系处室为:
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处 0991—2827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