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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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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11_1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财社〔2018〕205号

新财社〔2018〕205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州财政局、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委:

为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管理,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

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0月15日

附件:

自治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实施意见的意见》(新政办发〔2015〕15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自治区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提高乡村医生待遇的资金。

第三条乡村医生财政补助标准及各级财政分担比例继续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2〕87号)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地要按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财预〔2018〕21号)要求,做好补助资金绩效目标的设立、审核、下达工作。

第五条自治区卫计委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规定,研究确定具体预算金额。

第六条自治区卫计委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与财政补助资金挂钩。对考核不合格的地区扣减次年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扣减地区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补足。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卫生计生委按照《预算法》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下一年度资金测算,并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编入下年度预算,年底前将下一年度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各地,并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90日内正式下达补助资金,同时一并下达整体区域绩效目标。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补助资金后,应当在30日内会同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将资金分配下达下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补助资金时要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对所属县(市)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负责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于次年2月底之前,将本地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各级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每年至少开展2次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各地可通过委托审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负责本地区乡村医生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年末未支出的资金,按照自治区对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在资金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标准分配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自治区审计厅,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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