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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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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11_1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财社〔2018〕201号

新财社〔2018〕201号关于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

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2017〕14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行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现就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基金收入缴存手续。每月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时足额将征收的基金收入缴入财政专户。

二、严格基金用款支付程序。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门应在收到用款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社会保险待遇申报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

三、规范基金预留周转额度。各级财政部门除每月正常拨付基金外,应当给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预留一个月的支付费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支付。月末或年末,支出户预留周转基金不再缴回基金财政专户,结转下月(年)继续使用。

四、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各级财政部门应按月或按季度商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制定财政专户资金购买国债和转存定期存款计划。各地州、县市财政专户留存的基金不得用于理财、定投等其他任何形式的投资运营,也不得用于担保或平衡一般公共预算。

五、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规范执行基金预留周转、缴拨程序和时限要求。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8日

抄送:自治区审计厅、社会保险管理局,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

督检查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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