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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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