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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加强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018年5月23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农〔2017〕128号)等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分配我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资金。项目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项目资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管理。财政厅负责编制项目资金预算,会同扶贫办确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州、市)财政部门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工作。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项目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负责后扶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资金管理、绩效评价、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项目资金支出范围包括:
(一)支持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及经济社会发展。
1.基本口粮田及配套水利设施建设;
2.交通、供电、通信和社会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
3.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
4.移民劳动力就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
5.移民能够直接受益的生产开发项目;
6.与移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
(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支出。
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经费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偿还债务支出等,不得用于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六条项目资金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及权重如下:
(一)各地(州、市)经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人数(权重60%)。以核定的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和经国家有关部委核定新增的新建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为依据。
(二)水库移民突出问题情况(权重20%)。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水库移民突出问题,以各地(州、市)针对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上报的项目为基本依据。在移民脱贫攻坚任务完成前,重点以国家标准建档立卡贫困移民数量为依据。
(三)项目资金绩效(权重20%)。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组织开展的相关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第七条 根据财政部规定,按照从严从紧原则,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情况监测评估费用从项目资金中列支,具体额度由财政厅会同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确定。
第八条 在收到财政部下达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指标和年度清算资金后,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应在20日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财政厅审核后按程序在30日内下达。需纳入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部门预算的,按规定编入预算。
第九条 各地(州、市)收到项目资金后,研究提出资金使用方案,于30个工作日将资金使用方案及项目实施方案报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备案。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结转结余资金,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财政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管理机构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及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接受上级财政、移民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或逃避。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存在虚弄虚作假或截留、挤占、挪用等财政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各级财政部门、移民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资金分配、使用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违反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规定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扶贫管开发办公室(移民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3〕14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