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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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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_11_16     来源: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财社〔2018〕203号

新财社〔2018〕203号关于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

资金监督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印发《关于转发<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的通知>的通知》(新财社〔2016〕7号)以来,对进一步规范我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突出绩效管理导向,强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绩效管理意识,健全绩效管理制度。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达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区域绩效目标。各地财政部门在分配下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时要分解区域绩效目标,对所属县(市)提出明确工作要求。

各地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于次年1月10日之前,将本地区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和绩效目标自评表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核。自治区财政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完善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切实做到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

二、强化专项资金跟踪监督。各地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监管,每年不少于2次。各地可通过委托审计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或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自治区财政资金使用跟踪反馈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6〕113号)规定,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坚决杜绝资金滞拨、挤占、截留、挪用等违纪违规问题,有效解决当前存在的跟踪问效不够、资金效益不高等问题,及时报送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反馈单。

三、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专款专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下达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人员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等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督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使用资金的地区,自治区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厅

2018年10月12日

抄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财政部驻新疆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自

治区审计厅,本厅预算处、国库处、财政监督检查局、乡镇财政

管理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8年10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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