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法规库>地方性法规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返还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10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5-25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58号 



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
地方税收实行返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支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调动兵团各师、团发展工业的积极性,根据自治区党委第十次常委会议精神,现就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超基数增收部分的返还问题通知如下:
   一、兵团工业企业的界定
   兵团工业企业是指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兵团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兵团各类法人、单位投资参股的其他工业企业。
   二、基数确定、返还起始年度和返还比例
   以2005年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际数为基数,从2006年起,每年超基数增收部分由地方财政部门返还兵团。对兵团国有及国有控股工业企业、兵团招商引资兴办的工业企业每年所缴纳的地方税收超基数增收部分,实行全额返还;对兵团各类法人、单位投资参股的其他工业企业每年缴纳的地方税收超基数增收部分,按其投资参股所占比例返还。
   三、税收清算及返还
   税收清算和返还工作由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当地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以及兵团各师配合。每年年度终了三个月内,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当地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以及兵团各师,对当地兵团工业企业上缴的地方税收入库数据进行清算汇总,对超基数增收部分由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返还兵团各师,并将返还情况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兵团是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兵团工业企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实行超基数增收部分返还,有利于加快推进兵团新型工业化进程,有利于促进地方和兵团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体现了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兵团的关心和支持。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安排部署好各项工作,确保税收返还政策落实到位。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财政 税务 企业 通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