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078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6-27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95号
关于公布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多民族聚居地区,是东西方文化交汇地。深厚的文化底蕴、极富民族特色的文物古迹,成为我国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丰富了我国的文物宝库。多年来,自治区本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保护方针,认真做好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对于继承和发扬民族优秀文化,增进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推进我区文物保护工作,现将第六批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33处)予以公布,请各地、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
二○○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