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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618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16〕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16-11-17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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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52号


关于印发《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办法及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


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国务院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的自治区钢铁行业去产能目标任务,推动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根据自治区去产能考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考核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坚持考核与奖惩相结合,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严格按照目标责任书确定的任务目标和时限,定时定量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各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

    第四条 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由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化解过剩产能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制定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与自治区签订《各地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目标责任书》、定期向自治区报送相关材料、向社会公开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关闭产能情况等。

    第六条 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去产能目标完成情况,包括依法关停企业、注销相关证照、拆除或封存冶炼设备、停止供水供电等内容。

    第七条 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妥善安置职工情况,包括各地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应对风险预案、专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维护社会稳定情况等。

    第八条 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妥善处置债务工作情况。

    第九条 有关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钢铁化解过剩产能档案建立、当年总结等情况,档案应包括完整的文字、图片、视频等资料和专项资金发放的全流程资料。

    第十条 按时按要求向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和脱困发展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建立的化解过剩产能直报系统上报本地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进度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成考核组,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查看、查阅资料等方式对各项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考核组依据《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考核实施细则》对各地区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打分。

    第十三条 在化解钢铁过剩产能过程中,相关地(州、市)未按时完成关闭退出产能任务或出现群体性事件的,则该地(州、市)不参与打分考核,考评结果为不及格。

    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 考核情况经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审核后,报自治区钢铁去产能和宝钢集团八一钢铁有限公司改革脱困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由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 对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的地区,及时清算奖补资金,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地区,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八条 对钢铁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考核成绩突出的地州进行通报表扬,对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地州,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地州领导班子考核评价的依据,去产能考核项目评分据本考核结果确定。

    第二十条 考核不及格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钢铁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部门联席会议对本考核办法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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