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08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5-25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68号
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
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9号文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实施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73号,以下简称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6〕215号)的规定,现就自治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以后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当地政府,纳入社区管理;2004年1月1日前已经移交的学校,其退休教师也要移交当地政府并纳入社区管理。退休教师的管理方式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新党办〔2003〕20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补充通知》(新政办发〔2007〕2号)的规定执行。
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移交地方政府后,原退休工资支付渠道不变,继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或企业管理和发放;工资待遇按照国办发〔2004〕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其差额工资来源继续按照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他福利待遇由原企业承担,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教师的相关费用从企业破产资产变现收入中解决。
三、今后事业单位工资和国家养老金发生较大的调整,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差额工资相应进行调整,并继续按照新政办发〔2004〕173号文件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
四、各有关地州市、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妥善处理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教师 退休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