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064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4-09 | 【文 号】 | 其他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7〕47号
关于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考评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的要求,为全面考核全区各级政府、各部门落实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成效,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考评工作(标准见附件)。
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行署)、各部门要认真按照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并于2007年4月5日前报自治区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自评一定要实事求是,杜绝走过场和弄虚作假。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4月上旬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各有关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情况及自评结果进行抽查,发现自评结果与实际不符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敷衍塞责而造成后果的,将追究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联系人:羊广袖李刚
联系电话:0991-46886954688696
传真:0991-4688695
附件:1.各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考评项目及标准
2.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考评项目及标准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附件1:
各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考评项目及标准
考评以60分为基准,按照下列考评项目和标准进行评定。
一、组织部署情况
(一)地、州、市按要求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的加2分;负责人由地、州、市政府(行署)分管领导担任的加1分;所属县、市、区100%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的加1分。
(二)地、州、市政府(行署)召开会议具体部署,明确下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的加1分;所属县、市、区100%以政府名义召开会议部署动员,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和职责分工的加0.5分。
(三)地、州、市政府(行署)在动员部署阶段下发通知并制定工作方案的加2分;所属县、市、区政府100%在动员部署阶段下发通知并制定工作方案的加1分。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地、州、市政府(行署)定期召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普查工作的加1分;所属县、市、区政府定期召开火灾隐患普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的加0.5分。
(二)对社会单位的普查率达到80%的加5分;达到100%的加10分。
(三)对社会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率达到60%的加3分;达到90%的加6分。
(四)2006年12月上旬之前完成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人员分级培训任务的加1分;未开展分级培训的扣2分,未完成分级培训任务的扣1分。
(五)地、州、市政府(行署)领导带队开展督查工作的加2分;所属县、市、区政府领导带队开展督查工作的加1分。
(六)各部门履行普查整治职责,开展行业系统普查工作的加2分。
三、信息上报
(一)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编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简报”的加1分;所属县、市、区100%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编发简报的加0.5分。
(二)地、州、市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上报阶段统计表及时、准确的,每次加1分。
四、宣传工作情况
(一)地、州、市政府(行署)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工作方案的加1分;所属县、市、区政府100%制定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宣传工作方案的加0.5分。
(二)在各级主流媒体设置火灾隐患普查整治专栏的加1分。
五、工作效果
(一)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期间,未发生火灾事故的加10分,火灾事故起数较上年同期下降的加5分。
(二)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期间,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5分。
(三)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期间,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0分。
说明:本考评项目统计数据计算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20日。附件2:
各部门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考评项目及标准
考评以60分为基准,按照下列考评项目和标准进行评定。
一、组织部署情况
(一)成立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组织机构的加2分;负责人由厅局分管领导担任的加2分。
(二)召开会议动员部署,明确任务和职责分工的加2分。
(三)动员部署阶段下发通知并制定工作方案的加2分。
二、工作落实情况
(一)定期检查、总结普查工作的加2分。
(二)对本行业系统火灾隐患普查率达到80%的加3分;达到100%的加6分。
(三)对行业系统开展督查工作的加2分;厅局分管领导带队督查的加1分。
三、信息工作
(一)编发“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简报”的加2分。
(二)上报阶段统计表及时、准确的,每次加2分。
四、工作效果
(一)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期间,全区行业系统发生重特大火灾事故的,每起扣5分。
(二)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期间,全区行业系统发生亡人火灾事故的,每起扣10分。
说明:本考评项目统计数据计算时间为2006年11月15日至2007年3月20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整顿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