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13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9-28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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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62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等相关文件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2007-2010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部门工作职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八月一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分阶段工作目标
(2007-2010年)
依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委下发的《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制定下发了《自治区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提出到2010年95%以上的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的目标。为了明确责任,切实落实各项防治工作措施,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特制定我区分阶段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一)全区食用盐加碘(包括牧业用盐)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8-10岁儿童尿碘中位数大于100微克/升。
(三)95%以上的县(市)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
(四)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达90%以上。
(五)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吐鲁番市、托克逊县、鄯善县、温宿县、库车县、沙雅县、新和县、拜城县、乌什县、阿瓦提县、柯坪县、阿图什市、阿克陶县、乌恰县、阿合奇县、喀什市、疏附县、疏勒县、英吉沙县、泽普县、莎车县、叶城县、麦盖提县、岳普湖县、伽师县、巴楚县、塔什库尔干县、和田市、和田县、墨玉县、皮山县、洛浦县、策勒县、于田县、民丰县[以下简称:未达标县(市)]要在2008年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到2010年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六)到2008年,已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达坂城区、博乐市、精河县、温泉县、若羌县、且末县、博湖县、焉耆县、和硕县、尉犁县、阿克苏市、伊宁县、察布查尔县、霍城县、巩留县、新源县、昭苏县、特克斯县、尼勒克县、塔城市、额敏县、乌苏市、沙湾县、裕民县、和布克赛尔县、布尔津县、福海县、哈密市、巴里坤县、伊吾县[以下简称:基本达标县(市)]要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
(七)已达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新市区、水磨沟区、头屯河区、米东区、乌鲁木齐县、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独山子区、白碱滩区、乌尔禾区、石河子市区、昌吉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奇台县、阜康市、吉木萨尔县、木垒县、库尔勒市、轮台县、和静县、奎屯市、伊宁市、托里县、阿勒泰市、富蕴县、哈巴河县、青河县、吉木乃县[以下简称:达标县(市)]要进一步巩固防治成果,保持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进程
(一)2007年技术指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1)未达标县(市)合格碘盐食用率达80%以上;
(2)基本达标县(市)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3)达标县(市)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2.辅助性干预措施
有新发克汀病病例或尿碘中位数低于50微克/升的比例超过25%的县(市),对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已怀孕3个月以内的妇女及时采取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措施,并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
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80%以上。
4.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1)未达标县(市)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20%以下;
(2)基本达标县(市)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15%以下;
(3)达标县(市)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5%以下。
5.儿童尿碘指标
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微克/升。
6.开展克汀病搜索调查
在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开展克汀病搜索调查工作,对适宜的克汀病病人开展治疗以及康复训练。
(二)2008年工作目标
1.合格碘盐食用率
未达标县(市)要达到90%以上;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和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要达到95%以上。
2.辅助性干预措施
有新发克汀病病例或尿碘中位数低于50微克/升的比例超过25%的县(市),继续对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怀孕3个月以内的妇女采取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措施,并使覆盖率达到95%以上。
3.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
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90%以上。
4.以县(市)为单位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未达标县(市)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10%以下;
其余县(市、区)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或维持在5%以下。
5.儿童尿碘指标
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微克/升。
6.开展克汀病搜索调查
在未达到基本消除碘缺乏病目标的县市继续开展克汀病搜索调查工作,必要时对重点目标人群实施应急救补碘措施。对适宜的克汀病病人开展治疗以及康复训练。
(三)2009年工作目标
1.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
以县(市、区)为单位,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2.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知晓率
各级党政领导、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村干部、宗教人士、学生和家庭主妇的知晓率达到95%以上。
3.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以县(市、区)为单位,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降至5%以下。
4.儿童尿碘指标
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儿童尿碘中位数要大于100微克/升。
(四)2010年工作目标
1.自治区根据全国考核评估方案的要求,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督导考核评估组,对各地(州、市)、县(市、区)的防治碘缺乏病工作进行终期考核评估。
2.接受国家对我区防治碘缺乏病工作考核验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碘缺乏病防治工作部门工作职责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和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十三个部委下发的《实现2010年消除碘缺乏病目标行动方案》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作用,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防治措施,真正体现政府领导、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治原则,特制定本职责。
一、卫生部门
(一)负责制订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措施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碘盐监测、病情监测和居民碘营养水平监测等基础性工作,加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负责疫情报告和统计相关报表,汇总相关资料,及时向国家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和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建立健全防治机构和队伍,培训防治工作人员。
(四)在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偏低、碘缺乏病病情严重的地区,依照相关方案的要求,对育龄妇女尤其是孕产妇、哺乳期妇女等特需人群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有效、价格低廉的补碘措施,提高居民碘营养水平,预防因缺碘导致出生缺陷的发生。
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五)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通过组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村医疗机构开展健康咨询和健康教育,大力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使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提高居民的自我保健意识。
(六)负责地方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并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各地,尤其是重点地区的防治措施及防治效果进行至少两次督导检查和评估。
(七)积极争取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的国际、国内合作项目和科研项目,利用成熟的适宜技术、采取多种途径补碘,提高居民的碘营养水平。
二、发展改革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对碘缺乏病防治机构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三)宏观调控碘盐供应并制定合理的碘盐销售价格。
三、盐务管理部门
(一)负责全区合格碘盐的生产、销售、推广、普及。千方百计降低生产和销售成本,为不同需求人群提供不同价位的合格碘盐,为农牧区和低收入居民提供价格低廉的加碘盐。
负责为全区生产、销售、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二)负责全区碘盐销售网络的建设,并组织协调、促进碘盐生产企业增强责任意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每个居民点都有合格的碘盐供应,严禁工业盐流向食盐市场。
(三)大力开展推广普及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在碘盐包装袋印制碘缺乏病防治知识,在销售网点张贴宣传资料、刷写墙体标语等宣传活动。
(四)会同工商、质监和卫生监督、公安、交通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盐业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私盐冲销市场等违法行为,维护食盐市场经营秩序。
四、财政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安排常规性的工作经费用于全区、特别是国贫县、区贫县和碘缺乏病重病区的防病知识宣传、健康教育、居民户碘盐检测、病情监测与调查、居民碘营养水平监测、目标人群强化补碘、病人的治疗与康复、检测设备的购置与更新、督导检查等工作。
(二)对全区碘缺乏病防治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五、教育部门
(一)负责在全区各类学校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有关知识列入各级中、小学授课的内容,每学期至少安排1次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课,开展1次碘缺乏病知识竞赛、作文比赛及碘盐识别活动。
(二)通过在学生中开展各种形式的“小手牵大手”活动,做好对家庭成年人、特别是家庭主妇食用碘盐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
(三)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学生中碘缺乏病的监测与评估工作。
六、农业、畜牧部门
(一)负责为全区农牧区推广、普及畜牧用加碘盐。
(二)对各族农牧民开展推广普及加碘盐的宣传教育活动。
七、民政部门
(一)负责对因碘缺乏病致残、致贫的特困户,给予救济和帮助。把重症碘缺乏病病人的治疗、生活费列入福利基金。
(二)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婚前妇女碘化油补碘工作,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
(三)协助卫生、残联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八、科技部门
(一)将碘缺乏病防治重点科研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科技攻关支持范围。
(二)把防治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九、地质矿产勘查部门
(一)负责提供地下水资源勘测资料。组织参与碘缺乏病生态学的研究,并列入本部门长远科技发展计划。
(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宣传。
十、水利部门
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重点地区灌溉水加碘项目试点工作。
十一、环境保护部门
(一)负责食用盐产地的环境监测和保护。
(二)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盐业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市场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盐制品及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的违法违纪行为。
十三、公安部门
(一)参与和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非法销售非碘盐、不合格碘盐和私盐的违法行为。
十四、质量技术和卫生监督部门
(一)负责碘盐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碘盐生产环节质量的监督力度,严格产品质量检验,对不合格的碘盐一律不得出厂销售。
(二)协助卫生、盐业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五、林业部门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十六、宣传及广播电影电视部门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无偿开展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活动。
(一)自治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每年定期刊播多种语言文字的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专题。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广播电台、电视台,至少每月播出1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重点地区要加大宣传力度,每周应至少播出1次防治碘缺乏病宣传教育知识。
(三)组织文艺团体和群众性文体活动,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主题宣传活动。
十七、自治区妇联、残联
(一)做好新婚、育龄妇女和家庭主妇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她们能够积极采用防治碘缺乏病的措施。
(二)做好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并对因碘缺乏病致残人员开展康复活动。
(三)协助卫生、民政等部门对不同类型的地方性克汀病患者进行必要的药物治疗和提供适当的康复服务。
十八、铁路和交通部门
按照碘盐供销计划,保证运输质量,按时运到各地区。
十九、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按照优生优育的原则,做好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孕前妇女做好碘化油补碘工作。
二十、民族宗教事务部门
(一)协助有关部门在民族聚居地广泛开展防治碘缺乏病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宗教教职人员向信教群众开展各种形式的防治碘缺乏病知识宣传,动员各族群众科学补碘。
二十一、新疆军区联勤部卫生处
(一)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做好军队的碘缺乏病防治工作。
(二)协助和支持地方做好有关防治工作。
二十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部门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做好所属系统职工碘缺乏病防治的宣传教育、监测、预防控制和管理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防治碘缺乏病考核与评估方案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全国重点地方病防治规划(2004-2010年)》要求,到2010年全国95%以上的县(市、区)必须实现消除碘缺乏病目标。为如期实现国家规划目标,督促各地认真落实消除碘缺乏病各项防治措施,特制定本考核评估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自治区防治碘缺乏病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盐务局分管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人员组成。
领导小组主要工作任务是全面检查各地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目标落实情况,并根据标准予以考核评估。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卫生厅,负责评估工作的具体事宜。
二、考核评估内容
(一)考核评估各级党委、政府对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和各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责任追究制落实情况以及完成工作目标情况。
(二)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各部门对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的组织管理情况,如:下发的文件、规划、计划、会议记录,防治碘缺乏病专项经费和目标责任制的落实。
(三)考核盐务部门的管理机构执行法规和条例情况、农村碘盐零售网点建设和市场管理、各地农牧区居民点的碘盐覆盖率。
考核加碘盐生产企业的质检实验室情况(包括人员和仪器设备)、质检人员的培训、碘盐的质量。
(四)考核卫生部门落实防治碘缺乏病的各项监测、检测、上报情况和对开展健康教育工作的技术指导情况与批次送检率及合格率。
(五)考核各相关部门对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的宣传和健康教育工作情况,并对其效果进行评估。
(六)评估技术指标:
1.居民户合格碘盐的食用率。
2.8-10岁学龄儿童甲状腺肿大率。
3.学龄儿童尿碘中位数,低于50μg/L和低于20μg/L的比例。
4.各类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
5.领取结婚证、生育证、哺乳期、已怀孕3个月以内的妇女口服碘化油应急补碘的覆盖率。
6.碘盐生产加工、批发和零售点碘盐合格率。
三、考核评估工作安排
考核组每年进行2次督导检查,每年在全区碘缺乏病监测工作完成后进行1次考核评估。
四、考核方法
(一)听取汇报。各地除做总体工作汇报外,各相关部门分别提交部门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看资料,包括各类相关文件和各地(州、市)、县(市)级自查自评和复评资料。
(三)现场检查
1.对碘盐生产加工和批发单位的环境条件、生产工艺流程、仓储条件、质量监督、碘盐均匀度(含碘变异系数)、碘酸钾质量及含量、碘盐宣传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2.碘缺乏病防治现状调查:根据每个地(州、市)的自查自评结果,分层随机抽查1—3个县(市)。对每个县(市)学生进行甲状腺、尿碘检测和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问卷调查;入户调查食用盐的情况和家庭主妇的碘缺乏病防治知识(重点是食用碘盐知识与行为)的认知情况和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
3.对每个被抽到的县(市)进行防治专业机构状况调查。
五、考核结果判定
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对各地(州、市)、县(市、区)防治碘缺乏病工作情况给予优、良、差的评价。并根据考核结果判定实现消除、基本消除和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的县(市、区)。
(一)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并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5%,尿碘高于15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5%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二)基本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并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小于10%,尿碘高于10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0%以上,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三)未实现消除碘缺乏病阶段目标:《自治区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评分结果为85分以下,并且8-10岁儿童甲状腺肿大率大于10%,尿碘低于100μg/L,居民合格碘盐食用率低于90%,各类人群防治知识知晓率低于90%。
六、考核工作程序
(一)各级考核组成员要集中培训,统一标准和方法、统一时间进度。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每年按照《自治区碘缺乏病监测方案》先进行自行考核,填写相关表格,完成自查自评书面报告,逐级报送各级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地报送的自查自评报告,对各地(州、市)、县(市、区)进行抽查核实。
(四)自治区考核评估工作完成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上报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卫生部。并向自治区防治地方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报告,经会议通过后,向全区通报考核结果。
对防治碘缺乏病目标完成好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任务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责任制追究。
碘缺乏病防治考核评估赋分表
被评估单位:总分数:
主项分数:组织领导:盐务:卫生:健康教育:
评估内容分配(分)得分备注党政的组织领导30分成立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和成员(查文件)4分主管领导检查指导碘缺乏病防治工作的活动5分防治碘缺乏病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4分防治碘缺乏病工作会议(查记录、文件、议程、纪要)4分防治碘缺乏病工作经费(各级安排资金情况)5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健康教育、防治和监测工作情况4分有关部门目标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4分盐务管理和生产企业30分主管领导检查指导加碘盐生产、销售、普及、宣传、教育1分规划、实施方案、年度计划和总结2分加碘盐生产、销售、普及工作会议(议程、记录、纪要)1分碘盐市场管理规划、实施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1分依法管理食盐市场工作记录,查处违法案件的档案2分宣传推广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活动的投入资金2分宣传推广加碘盐和防治碘缺乏病知识活动的开展情况2分碘盐生产工厂环境、生产工艺、卫生条件1分加碘盐质检实验室、设备和人员,档案管理2分加碘盐质检人员培训班,有教材或讲义、学员名单、考卷1分加碘盐质检人员技术考核成绩1分零售网点碘盐合格率0.5分定期检验报告单、记录和报表1分碘盐按规定存放、专人管理0.5分加碘盐批发站合格证1分加碘盐存放、管理、进销记录1分居民碘盐食用率10分卫生部门15分主管领导到各地检查防治监测工作1分防治专业机构和人员1分防治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情况1分年度计划、实施方案和总结1分防治碘缺乏病健康教育活动及技术指导1分碘缺乏病防治监测培训班(教材或讲义、学员名单、考卷)1分防治、监测等工作文件1分专业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或上岗证,考核成绩1分监测工作登记表、数据汇总表、监测报告1分监测结果与上级监测数据吻合率1分实验室参加外质控检测结果1分专业人员考核成绩1分应急补碘措施落实情况3分健康教育(对各相关部门综合考核)25分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黑板报、宣传画和标语张贴等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4分利用各种宣传日和集市开展宣传活动的情况3分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计划情况(包括有教材、教案)3分学生防治碘缺乏病知识考试成绩3分家庭主妇对碘缺乏病防治知识知晓率5分其他相关人群防治碘缺乏病知识知晓率7考核评估组负责人签字:考核评估时间:
主题词:卫生 疾病 防治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