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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100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5-25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52号 


转发自治区安监局等部门关于
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
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近几年来,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道路交通事故有了新变化,呈现新特点。一是国道、省道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发生事故比例上升;二是县乡、农村道路事故中,因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引发的事故大幅上升,主要原因是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无尾灯,夜间行驶的其它车辆与之追尾相撞或紧急避让时与其它机动车辆相撞。为积极有效预防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道路交通事故,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交通厅、农机局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现转发你们。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招投标制度,最大限度降低成本,并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切实减轻农牧民经济负担,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好转。

二○○七年四月一日


关于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安排意见

自治区安监局 自治区公安厅 自治区交通厅 自治区农机局

   近几年来,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随着我区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及农牧民收入的稳步增加,广大农牧民购买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已成为粮食、棉花、甜菜、蕃茄、蔬菜等农副产品中、短途运输的主要工具,也成为农牧民经商致富的重要途径。但是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出厂时尾部没有灯光设施,上道路行驶、停放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已成为制约我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因素。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促进建设和谐、平安社会,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切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征求自治区纠风办意见,现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一、在国道、省道、县乡、农村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必须强制加装反光警示标志。
   二、在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尾部加装反光警示标志工作由各地、州、市农机监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公安、安监、交通部门配合。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相关准备工作。
   三、自治区农机监理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安监部门参加,组织对选用的反光警示标志材料进行招标。
   四、各级农机监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招标确定的产品和价格收取成本费,严禁加收任何费用,不增加农牧民额外经济负担。
   五、原已安装警示标志但不具备夜间反光性能的应当更换。
   六、各地农机、公安、交通、安监等有关部门在开始安装反光警示标志前,要认真、耐心地做好车主及驾驶员的宣传教育工作,严防因工作方法不当、宣传教育工作不扎实而引发群体事件。
   七、时间安排:
  (一)宣传和安装准备阶段(2007年4月1日至4月15日):各地要加大宣传安装反光警示标志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二)安装实施阶段(2007年4月15日-6月1日):组织招标,确定反光警示标志产品及价格。各地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反光警示标志安装工作顺利实施;
  (三)督促检查整改阶段(2007年6月1日-30日):督促检查整改期间,对未按要求安装反光警示标志而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驾驶员,进行宣传教育,责令限期安装。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不安装反光警示标志,或警示标志夜间不反光,仍继续上道路行驶的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拖拉机驾驶员,按照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100元罚款,并强制安装发光警示标志。


主题词:交通 车辆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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