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15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7-19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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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32号
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地区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6〕32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乌鲁木齐地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促进自治区的经济繁荣、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现将2007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达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退役士兵安置是法律赋于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退役士兵安置的责任和义务,任何单位不得拒绝承担安置任务。各部门、单位要认真落实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有条件、有能力的单位可适当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因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难以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可申请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对要求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在接到此计划一个月内须向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接此通知后,请与自治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办转业士官安置)、乌鲁木齐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主办退伍义务兵和城镇入伍的初级士官安置)联系接收事宜。
附件:乌鲁木齐地区二○○七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下载)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民政 安置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