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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139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6-27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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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8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6号)和全国古籍保护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古籍保护工作健康、深入地开展,现就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新疆区域内的各类古代文献典籍,承载着丰厚的文化内涵,蕴含着各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和思维方式,是中华民族数千年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文明成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华文明一脉相承的历史见证,也是人类文明的瑰宝。古籍具有不可再生性,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对于促进文化传承、联结民族情感、弘扬民族精神、维护祖国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新疆的民族成份多,形成的古籍语文种类较多,有回鹘文、婆罗米文、察合台文、阿拉伯文、波斯文、维吾尔文、哈萨克文、托忒蒙古文、柯尔克孜文、满文、锡伯文、乌兹别克文、塔塔尔文、藏文、汉文等15种文字,内容丰富多样。由于历史原因,我区古籍的版本载体较为复杂,收藏分布极为分散,收藏条件千差万别。存在古籍底数不清,古籍老化、破损严重,古籍修复手段落后,保护和修复人才极度缺乏,有些古籍面临失传的危险。因此,加强古籍保护工作刻不容缓。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新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区古籍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结合我区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从普查登记、规划设计、组织协调、建立机制、形成制度等方面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做好我区古籍保护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逐步形成符合新疆实际、科学有效的古籍保护制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古籍、利用古籍的意识,充分发挥古籍在传承新疆各民族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古籍保护工作要坚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坚持依法保护和科学保护的原则,正确处理古籍保护与利用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目标任务。“十一五”期间,紧密配合国家实施的“中华古籍保护计划”和“十一五”国家古籍整理重点图书出版规划,全面、科学、规范地做好我区古籍保护工作。首先,对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文物、新闻出版等系统,包括民间的古籍收藏和保护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普查,彻底摸清古籍底数;其次,逐步建立古籍分级保护制度,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并完成国家建立《国家珍贵古籍名录》所规定的相关资料汇总报送任务;第三,重点完成一批古籍库的标准化建设,争取具备条件的古籍保护单位成为“全国古籍保护重点单位”;第四,加强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争取我区有一批重点古籍列入国家古籍出版计划;第五,努力培养一批具有较高水平的古籍保护专业人员,逐步形成我区较完善的古籍保护工作体系和工作制度,使我区的古籍得到全面保护。
   三、突出重点,科学规范地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一)认真做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古籍普查登记是古籍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是古籍抢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严格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好古籍普查登记任务。
   1.普查登记时间:2007年7月——2008年12月。
   2.普查登记目的。在全区组织开展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区各级各类图书馆、文物博物、民族宗教、教育、卫生、新闻出版等系统(单位)及民间所收藏、保护古籍的情况,对登记的古籍进行详细清点和整理编目。在全面普查、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分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建立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联合目录》,并积极配合国家建立珍贵古籍名录,编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珍贵古籍名录》,逐步形成完善的古籍保护制度,以便国家、自治区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古籍整理、出版和修复工作,促进对古籍资源的利用。
   3.普查登记范围、对象和主要内容。我区古籍普查范围包括自治区境内的各级公共图书馆、高等院校图书馆、科研单位图书馆、文物博物单位、民族宗教单位、医疗卫生单位、书刊出版单位等收藏有古籍的机构和组织,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收藏有古籍的也应纳入普查范围。古籍普查的对象为汉文和各少数民族文字的古籍,其他特种文献,如甲骨、简册、帛书、金石拓片、舆图等,暂不列入这次普查范围。古籍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古籍基本信息、古籍破损信息和古籍保存状况信息等。
   4.工作机构与任务分工。自治区古籍普查工作由自治区古籍保护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由自治区文化厅牵头组织实施。设立专家委员会,聘任有关专家负责古籍的鉴定、定级及普查、保护咨询工作。自治区图书馆为全区古籍普查登记中心,负责全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和人员培训工作,研制标准,编写教材,培训普查人员,汇总古籍普查成果,建立新疆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古籍联合目录》,并负责向国家图书馆报送古籍普查报表。
   地、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在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本地区古籍普查登记工作,按照统一的标准和教材,培训本地区的普查人员,汇总并向自治区图书馆报送当地古籍普查报表,建立地方古籍综合信息数据库,形成地方古籍联合目录。
自治区文化、民族宗教、教育、科技、卫生、新闻出版、文物博物等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有关单位,主动协助各级公共图书馆,按照要求做好古籍普查登记工作。
   民间收藏的古籍,可到所在地、县图书馆或自治区图书馆登记、定级、著录。
   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古籍,其所有权不变。其中的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出版、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自治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规划、落实。
   这次古籍普查登记是建国以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全面深入地调查,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协同配合,认真组织,按时完成普查登记工作。
  (二)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命名古籍保护重点单位
   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逐步建立自治区古籍书库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标准,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保障古籍安全。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十一五”期间命名一批自治区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在此基础上,创造条件,积极申报,争取具备条件的单位成为“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
  (三)加快推进古籍修复工作
   集中资金和人力,有计划地对破损古籍进行修复,重点抓好列入《国家珍贵古籍名录》和濒危古籍的修复工作。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修复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古籍进行修复,确保修复质量。
  (四)加强古籍的整理、出版和研究利用
   在古籍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对古籍进行分类整理,与国家同步建立古籍数字资源库,规范古籍数字化工作,争取我区有一批重点古籍列入国家古籍出版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向社会和公众开放自治区古籍资源,发挥古籍应有的作用。
   四、加强领导,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
   鉴于古籍保护工作涉及部门、单位多,普查和保护工作任务重,必须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协调一致、分工合作的古籍保护工作机制。
   (一) 建立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由自治区主管副主席为组长,自治区文化厅、发改委、财政厅、民委、教育厅、科技厅、卫生厅、新闻出版局、文物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区古籍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化厅。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现有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古籍保护工作。各地(州、市)、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古籍保护工作。
  (二)加大古籍保护资金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加强古籍保护人才培养。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区实际制定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要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古籍的翻译、整理、出版、研究人才培养。要积极开展地区间古籍保护的交流与合作。
  (四)加大古籍市场监管力度。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我区的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要依照文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定古籍出入境审核、监管办法。加强国际合作,坚决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法律法规追索非法流失境外的古籍。
  (五)加强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各级各类图书馆要积极开拓文化教育功能,通过讲座、展览、培训、研讨等形式宣传古籍保护知识,促进古籍利用和文化传播。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加大对古籍保护的宣传力度,宣传开展古籍普查登记的重要意义,普及古籍保护知识,展示古籍保护成果,培养公众的古籍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保护好、利用好古籍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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