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689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9〕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9-01-16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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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9〕3号
关于进一步扶持我区汽车工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汽车工业是现代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机械、电子、石化、轻工、纺织、冶金、金融、服务等行业,产业关联度高,拉动性强,对我区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我区具有向西开放的区位优势,汽车工业发展潜力很大。为进一步扶持汽车工业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引导。自治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我区汽车工业发展的思路和规划。抓住周边国家市场和我区新型工业化建设创造的发展机遇,争取国家有关部委的支持,通过加大技术创新,加快技术改造,加强产业协作,着力解决我区汽车工业整体装备水平低,技术创新能力弱,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差的突出问题。支持国内大企业、大集团对我区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兼并、重组,不断提升我区汽车工业发展实力,力争把我区建设成为我国向西出口汽车的制造和组装基地。
二、鼓励购买和使用地产汽车产品。将新疆地产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列入自治区各级政府采购目录,凡政府采购或取得财政支持的项目,在汽车类产品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新疆企业生产的产品。我区汽车及零部件制造企业要积极与用户单位沟通,努力提供性能好、质量优、价格适中的产品,不断提高售后服务水平。
三、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自治区经贸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国家已出台和即将出台的促进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研究提出实施办法,保证符合要求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目前,自治区经贸委和税务部门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尽快制定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实施细则,细化认定程序,明确认定范围。
四、将汽车及零部件行业和产品列入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范围。对已经认定的汽车及零部件生产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厅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五、凡区内汽车企业开发的整车、改装车及零部件新产品,经自治区有关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由自治区经贸委、科技厅分别在技术创新扶持资金和各类科技专项资金中给予重点支持。
六、自2009年起至“十二五”末,自治区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企业实施的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项目贷款由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贴息;对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除给予全额贴息外,在自治区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或工业领域预算内资金中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前期费补助。
七、将汽车工业列为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重点支持领域。按不低于区内汽车生产企业上年自产汽车及零部件产品出口额0.5%的比例在本年自治区地方外经贸发展资金中予以补贴,用于支持区内汽车生产企业的产品研发、贷款贴息、出口基地建设及在周边国家建立销售、服务网络。
八、对我区汽车企业生产的需要进行路试的新产品,公安交管部门要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办理试车牌照的发放,为企业提供便利条件。区内企业生产的出口车辆,可凭企业的产品合格证、车辆出口凭证(发票或合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和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可的生产企业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车辆临时牌照。公安交管部门要本着有利于生产企业、方便用户的原则,将购车手续的办理环节向企业延伸,实行“一站式”服务。
九、对出口车辆的商检工作,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企业内部汽车检测线进行审核认可后,可在企业内部汽车检测线上进行。
十、加快产业聚集。有关地方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区域的实际情况,在土地出让等方面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吸引国内乘用车制造企业及汽车零部件制造企业来疆投资建厂,逐步形成汽车产业集群。按照自治区汽车产业布局,凡在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的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其生产性用房和基础设施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九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