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6296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6-12-2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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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16〕165号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提升自治区出租汽车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在出租车行业管理中的主体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
工作目标:按照“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地方政府引导作用,坚持属地管理不动摇,落实城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将国家顶层设计与地方实际相结合,因城施策,循序稳慎实施改革。推广“互联网+”技术应用,通过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的结构改革来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构建多样化、差异性的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规范网约车发展。
二、明确出租汽车行业定位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各地(州、市)行署(人民政府)是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责任主体,自治区宣传、维稳、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税务、工商、质检、法制、人民银行、网信等有关部门按照工作职责分工,团结协作,共同做好改革工作。各地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牢牢把握正确的改革方向,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城市交通运输结构。
三、深化巡游车改革
巡游出租汽车的改革要紧紧围绕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理顺价格形成机制、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四个重点稳步推进。
(一)改革经营权管理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期限制和无偿使用,经营权期限和车辆报废年限应保持同步。对于现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未明确具体经营期限的,各地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结合本地实际,通过车辆更新等方式逐步实行经营权期限制,制定车辆经营权取得与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关联的制度,对经营权期限届满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等情形的,按有关规定收回经营权。对于已实行经营权有偿使用的,要科学制定过渡方案,逐步取消有偿使用费,具体时间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出租汽车经营权一律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不得擅自变更经营主体。
(二)健全利益分配制度。
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鼓励、支持和引导巡游车经营者、行业协会、驾驶员和工会组织平等协商确定承包金标准,并根据经营状况、成本费用等因素,动态调整承包费标准,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过高的要降低。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承包人和取得经营权的个体经营者,应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实行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营运活动。
(三)理顺价格形成机制。
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各地应综合考虑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居民和驾驶员的收入水平、交通状况、服务质量等因素,建立健全巡游车运价与成品油(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完善运价与燃油价格联动办法,充分发挥运价调节供求关系杠杆作用,通过及时调整运价妥善疏导因成品油或天然气价格大幅波动造成的运输成本变动影响。
(四)推动行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研究制定兼并重组的支持政策。鼓励巡游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实行规模经营,强化行业企业内部管理,提升服务水平;鼓励巡游车经营者和网约车平台公司采取兼并、重组、吸收入股等方式,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鼓励个体出租汽车经营者共同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公司或采取入股等方式加入巡游车企业,实行组织化管理和经营;加快推进巡游车行业信息化升级,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信息化相关设备,提升巡游车通过电信、互联网等方式提供电召服务的能力;鼓励发展新能源巡游车。
四、规范网约车发展和私人小客车合乘
(一)规范网约车发展。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线上服务能力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核认定,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线下服务能力由服务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并结合线上服务能力审核结果依法办理许可。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及驾驶员,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其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网约车车辆应符合载客运输服务的基本条件,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车型标准和品质应高于当地主流巡游车车型,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网约车车辆准入标准,合理确定巡游车和网约车的分担比例。各地从事网约车的车辆必须为本地注册登记车辆,并不得有巡游出租汽车标志标识。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8年(或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由网约车平台公司和机动车所有人共同向机动车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其报废年限执行自治区制定的网约车报废标准。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无暴力犯罪记录;申请接入网约车平台的个人,必须持有从业资格证,且名下没有其他的巡游车和网约车;符合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
网约车平台公司是运输服务的提供者,依法承担承运人责任、安全生产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承担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职责和驾驶员队伍稳定责任,购买履行承运人责任的相关保险,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对于经营服务过程中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等,应承担先行赔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驾驶员转移运输服务风险。
网约车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认为确有必要的,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网约车要提供本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要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网约车平台数据信息应接入本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行业监管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网约车通过网络预约方式提供运营服务,不得巡游揽客。
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分别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三)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费和通行费)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国家允许私人小客车合乘,发展分享经济。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联合各相关部门,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监管办法,明确合乘服务提供者、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务平台等三方的权利和义务,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确保行车的规范和安全,切实维护各方权益。网约车平台公司及其他网络平台提供合乘出行,必须符合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应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合乘车辆、驾驶员和合乘者须在平台注册后,方可进行合乘行为,接入的车辆须为本地注册登记车辆。不满足相关条件以合乘名义从事经营性客运服务的,按非法营运依法予以处罚。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完善服务设施和保障机制。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会同各有关部门,加大出租汽车调度站、候客停车位、充电基础设施等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在机场、火车站、交通枢纽、商业区、宾馆、医院等客流集散地要合理设置巡游车调度站或候客区域;建立恶劣天气、大型活动等特殊条件下,机场、火车站等重点旅客集散地的巡游车和网约车运力保障机制,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能力。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落实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和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和评价系统,及时掌握经营者违法违规、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各地要创新监管方式,加强出租汽车计价装置的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切身利益。要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以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为支撑,建立本地交通、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通信、人民银行、工商、税务、质监、网信等部门参与和联动的许可、服务、监管、执法机制和联合惩戒退出机制,积极推动多部门联合监管,完善协同监管机制,建立一体化信息平台,全程实时监管执法。
(三)完善配套政策措施。
已制定出台相关出租汽车行业法律法规的地(州、市),要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抓紧对现有地方性出租汽车法规规章和相关管理政策的梳理,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尽快按程序提请修订,并同步制定相关配套实施政策文件,健全法规体系,为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提供良好法律法规等制度保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维护行业稳定。
各地要建立政府抓总、部门分工、协作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紧紧围绕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总目标,认真落实有关维护社会稳定“三个确保”的要求,完善应急预案,因地制宜,综合施策,切实维护社会和行业稳定,统筹推进本地深化出租汽车改革工作。
(二)健全机构设置,确保顺利实施。
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及范围广、任务重,各地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客运管理机构,提升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和管理水平,落实管理机制和工作经费,尤其是有偿使用费取消后无经费来源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为改革提供经费保障,确保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做好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宣传贯彻培训工作,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的加强政策解读,畅通利益诉求渠道,主动做好信息发布,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实施意见发布后,各地应尽快制定有关改革实施细则。细则要翔实、具体,要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要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细化实施步骤,确定各阶段的目标和任务,并报自治区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备案后颁布实施。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