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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15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7-19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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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134号


       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区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是东西方文化的交汇地,各民族共同创造的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古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古建筑、乡土建筑、工业遗址、近现代优秀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民族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实施,我区社会经济各项事业蓬勃发展,文物保护事业面临新的挑战。
   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是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通过文物普查,不仅能够掌握我区文物现状,为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文物保护规划提供依据,而且可以增强广大群众文物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文物事业的良好氛围。各地要高度重视此次文物普查工作,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文物普查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等相关政策措施,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通力协作,确保文物普查工作合理、有序进行。
   此次文物普查任务繁重,重点是调查、登记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对我区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已登记在案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各地要成立相应的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协调本地的文物普查工作,按照要求开展文物普查,填报普查信息,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根据文物普查经费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担的原则,各地要将普查经费列入本级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予以保证。
各地要加强对此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类媒体,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报道,提高群众文物保护意识,积极引导公众参与,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和支持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氛围。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七年七月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库热西·买合苏提(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扎坎·海依沙(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韩子勇(自治区文化厅党组书记)
  成员:吾买尔·阿不都拉(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
      王富强(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柳拯(自治区民政厅副厅长)
      殷燚(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甫拉提·乌马尔(自治区建设厅副厅长)
      伊马木·纳买提(自治区交通厅副厅长)
      李世新(自治区水利厅副厅长)
      王忠山(自治区统计局副局长)
      侯翠花(自治区林业厅副厅长)
      董文(自治区民宗委副主任)
      孙浩(自治区畜牧厅首席兽医官)
      李全战(自治区测绘局局长)
      盛春寿(自治区文物局局长)
      李立中(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雷建斌(新疆军区联勤部基建营房处处长)
      艾尔肯·米吉提(自治区文物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文物局,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文物局局长盛春寿兼任。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
国发〔200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十一五”时期文化发展规划纲要》,国务院决定从2007年开始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是为了全面掌握不可移动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开展文物普查,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完善文物档案管理,促进文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利于培养锻炼文物保护队伍,增强全民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二、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此次普查的范围是我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同时对已登记的近40万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要了解不可移动文物本体及环境的基本情况,尤其是量化指标、保存状况和环境现状及其变化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确定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普查的时间安排
   此次普查从2007年4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普查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2007年4月至9月为普查第一阶段,主要任务是确定技术标准和规范,开展培训、试点工作;2007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普查第二阶段,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实地开展文物调查;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为普查第三阶段,主要任务是进行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四、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为加强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文物局,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凡在我国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各级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妥善保存普查数据和资料,对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二○○七年四月四日

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长:陈至立 (国务委员)
   副组长:孙家正 (文化部部长)
         项兆伦 (国务院副秘书长)
         单霁翔 (文物局局长)
   成员:张茅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罗平飞 (民政部副部长)
       张少春 (财政部副部长)
       貟小苏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翁孟勇 (交通部副部长)
       周英 (水利部副部长)
       林贤郁 (统计局副局长)
       祝列克 (林业局副局长)
       齐晓飞 (宗教局副局长)
       李维森 (测绘局副局长)
       童明康 (文物局副局长)
       谷俊山 (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副部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兼任。

主题词:文化 普查 文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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