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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633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9〕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9-02-01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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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8〕211号 


 

关于加强自治区行政区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我区行政区划工作管理、监督和检查,规范调整、审批程序,妥善解决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区建制变更、辖区范围变更、行政机关驻地迁移、隶属关系变更、名称更名和命名等行政区划调整、变更事项,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国发〔1985〕8号)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按程序申报审批。
        二、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派出机构的设置,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定申报审批。行政公署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等事项,由各派出机关逐级申报,由依法批准设立各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三、行政区划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变更的,各地必须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科学论证,制定调整、变更方案,逐级上报。上报的内容包括:拟变更区域的地理条件、历史沿革、隶属关系、政治经济、人口面积等基本情况,调整、变更的理由和依据,调整、变更方案及方案实施后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解决办法,调整、变更前后行政区划示意图等。
        四、行政区划调整、变更方案一经批准,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务院《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和自治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做好调整、变更后的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五、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办公驻地迁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公驻地迁移,国务院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由国务院审批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办公驻地迁移,需要提供自治区发改委对办公楼建设项目的批复,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对办公楼建设经费概算、经费来源的说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拟迁新址水文、地质、国土、环保、地震情况的说明以及迁移方案、迁移示意图和城市总体规划图。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公驻地迁移,必须征求当地人大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代表的意见后,按程序逐级上报。政府办公驻地迁移后,原办公驻地的土地出让和管理使用按有关规定依法办理。
        六、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规定》、《地名管理条例》、《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做好行政区划图编制、行政区划变更信息发布和村委会、社区变更上报等工作。
        七、擅自调整、变更行政区划事项的,要在2008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程序申报,逾期不报的将视情节通报。未按行政区划调整批复要求依法行政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未履行行政区划调整批复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各级政府、行政公署办公驻地迁移未经审批一律不得动迁。对先动迁后申报的要给予通报,造成国家财产损失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八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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