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6303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16〕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16-12-22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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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财政厅:负责辐射事故的日常应急准备、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响应和应急队伍建设及人员培训等的经费保障工作。(7)交通运输厅:负责道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承运人员的监管,提供应急处置道路运输支持。
(8)乌鲁木齐海关:负责做好进出境放射性物品及相关污染物的退运工作。
(9)事发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负责开展先期处置工作,负责受辐射影响群众的转移安置工作,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后勤保障和必要的便利。负责组织和协调矿山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行动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应工作。
3.2.3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负责传达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的事项并检查落实情况;
(2)建立和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警机制,及时收集、分析辐射事故相关信息和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情况等;
(3)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对可能演变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及时向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
(4)指导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组织辐射事故应急培训、演练;
(5)负责与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信息交换工作;
(6)建立辐射事故应急值守制度,公开值班电话;
(7)负责撰写应急响应总结报告。
3.2.4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职责
3.2.4.1舆情信息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舆情信息组由党委宣传部牵头,党委网信办、环保厅、公安厅、卫生计生委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
(1)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及时报送重要信息,向应急指挥部提出舆情应对建议;
(2)组织指导报刊、电台、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及时宣传报道;
(3)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公众宣传和专家解读,负责接待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
3.2.4.2协调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协调组由环保厅牵头,公安厅、卫生计生委、交通运输厅、乌鲁木齐海关等部门相关人员和辐射事故应急技术专家组成。
(1)负责组织协调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有效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负责提供辐射事故地点及相关单位的基础资料,及时报告现场应急处置信息;
(3)负责各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现场指挥调度和后勤保障;
(4)指导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现场指挥部开展工作;
(5)对应急处置行动的终止提出建议。
3.2.4.3监测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监测组由环保厅牵头,辐射环境监测、卫生计生辐射监测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1)组织协调全区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
(2)指导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
(3)必要时派遣专家或监测小分队,指导并支援地(州、市)现场应急监测工作;
(4)对应急处置行动提供必要支援;
(5)对地(州、市)开展事故后期跟踪监测和去污后环境监测提供技术支援;
(6)提出外部监测力量支援建议。
3.2.4.4处置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处置组由环保厅牵头,相关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人员组成。
(1)指导地(州、市)对事故进行研判;
(2)指导事故处置方案的制定;
(3)指导并支援事故现场开展放射性污染处置;
(4)提出外部处置力量支援建议;
(5)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收贮。
3.2.4.5安全保卫组人员组成及职责
安全保卫组由公安厅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指导事故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任务;
(2)指导公安机关对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
(3)组织协调公安机关进行支援。
3.2.4.6医疗卫生组人员组成及职责医疗卫生组由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1)指导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救治工作;
(2)指导受辐射伤害人员的医疗救治和剂量评价工作;
(3)指导疑似受到辐射伤害人员的健康影响评估工作;
(4)组织协调卫生计生部门进行支援。
4预防预警
4.1信息监控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环保厅对辖区内核技术利用项目进行动态信息监控,重点收集、报告和处理Ⅰ、Ⅱ类放射源信息,Ⅰ、Ⅱ类放射源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状况信息,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等)对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发生在境外有可能对我区造成辐射影响的信息。
4.2预防工作
4.2.1网络体系
全区建立统一的辐射事故预警和报告网络体系,包括辐射事故报告网络和全区统一举报电话。
4.2.2辐射工作单位
负责本单位辐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方案,落实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预防辐射事故发生,发现事故苗头及时处置。
4.2.3各相关部门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辐射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辐射源实施有效监控,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
4.3预警工作
根据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将预警级别分为一级(红色)、二级(橙色)、三级(黄色)和四级(蓝色)。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黄色预警由地(州、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或由其授权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国务院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发布可能引起辖区社会公众恐慌、影响社会稳定的预警信息,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5信息报送与处理
5.1信息报送程序和时限
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向所在地环保、公安、卫生计生部门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分别立即上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同时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保主管部门。
环保厅在确认发生特别重大(Ⅰ级)辐射事故后,立即报告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在确认重大(Ⅱ级)辐射事故后,2小时内报告国家环保部、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应急办)。自治区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4小时内向国务院(国务院应急办)报告。
Ⅲ、Ⅳ级辐射事故,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自治区应急办)报告。特殊情况的信息报送按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5.2报告形式与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终报三类,以文字材料为准,先期可用电话、微信、图片等方式报告。
(1)初报以书面形式报告(见附件1),紧急时也可用电话直接报告,随后书面补报。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类型,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辐射污染源、污染面积等初步情况;
(2)续报须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理结果终报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事故处理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经验教训,参加应急响应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情况。填写并上报辐射事故处理结果报告表(见附件2)。6应急响应6.1响应级别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贯彻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等待上级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相关部门组织指挥;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指挥,环保厅负责技术决策和现场组织实施。Ⅲ、Ⅳ级应急响应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组织实施,环保厅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6.2响应措施
6.2.1先期处置
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向上一级报告的同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24小时应急值守,确保指挥通信畅通;
(2)根据事故波及范围、严重程度和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3)依据事故级别和实际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按规定发布预警公告;
(4)转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协调有关部门进行妥善安置。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5)指令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队伍进入应急状态,辐射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6)调集辐射事故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
6.2.2分级响应
6.2.2.1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环保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指挥部接到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信息后,应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应急预案,及时向国家环保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2)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3)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支援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
(4)向辐射事故可能波及的地(州、市)或相关地方通报情况;
(5)按国家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及相关准备工作。
6.2.2.2Ⅱ级应急响应由自治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立即启动自治区指挥部;
(2)与突发辐射事件相关地(州、市)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保持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3)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突发辐射事件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的进展情况;
(4)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辐射环境监督机构和专家组成员,分析情况,提出决策建议。根据自治区指挥部指令,通知应急处置各小组及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
(5)迅速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指导、参加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6)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指挥部命令和预案职责分工,采取应急处置行动;
(7)根据事件发展趋势,如超出自治区救援能力时,自治区指挥部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向国务院提出协助请求;
(8)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决定,采取其他重大行动。
6.2.2.3Ⅲ、Ⅳ级事件应急响应由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县级人民政府密切配合。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应急待命状态,跟踪事态发展,适时研判,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支援。
6.3外部响
应当发生重大、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时,如有必要,可以向国家救援体系寻求外部力量支援。
外部支援力量作为各专业组的后续投入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主要包括专家队伍、专业技术队伍、特殊装备等。
6.4应急监测
环保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辐射事故事发地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必要时请求环保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或组织力量直接参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各级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应明确专人负责应急监测工作。
6.5安全防护
6.5.1应急处置
人员的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6.5.2公众的安全防护
环保厅负责指导和帮助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做好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特点,向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指导意见;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情况,提出污染范围控制建议,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指定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之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4)必要时,对易失控的放射源实施监控和收贮。
6.6通信联络
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内部的联络,及与上下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事故责任单位的联络等;负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通信联络系统,确保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处置机构、专家组间的联络畅通。
6.7事故通报与信息发布
6.7.1事故通报
(1)事故发生地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启动应急响应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波及的地区通报事故情况;
(2)接到事故通报的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应视情况及时通知辖区内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6.7.2信息发布
各级人民政府按照辐射事故的响应级别,负责辐射事故信息的对外发布工作。辐射事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及时发布信息,及时报道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带来的影响,积极主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具体按《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及有关规定执行。
6.8应急终止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环境放射性水平已降至国家规定的限值以内;
(2)辐射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无继续必要。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请国务院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重大辐射事故由自治区指挥部依据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建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或授权自治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较大、一般辐射事故由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机构根据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响应终止的建议,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
7后期处理
7.1后续行动
(1)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从接到报案或者发现之日起半年内,仍未追回放射源或仍未查清下落的,负责立案侦察的公安机关应提交阶段报告或结案报告,报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事发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评估,对污染场地清理、处理和处置放射性废物(源)、后续监测、环境恢复治理等提出对策、措施和建议。
(3)对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辐射事故,事发地(州、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后期环境辐射监测,环保厅给予技术支持和指导。区域污染治理计划及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方案需报环保厅审查批准,并委托有关部门监督实施。
7.2善后处置
(1)对参与事故应急响应的人员及事故受害人员所受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
(2)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动员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和物资。
7.3总结评估
(1)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查明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