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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贯彻科技部等部门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84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5-25 【文  号】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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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62号 



转发自治区科技厅等部门关于
贯彻科技部等部门推进县(市)科技进步
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科技厅、编办、财政厅、人事厅《关于贯彻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关于贯彻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意见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编办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事厅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自治区科技大会精神,实施科教兴新和人才强区战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发挥科技进步在县(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4号)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推进县(市)科技进步,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县(市)处于统筹城乡区域发展的特殊地位,加快县域经济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当前,我区县域经济总体实力不强,农村社会发展滞后,科技差距已成为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的主要原因之一,技术落后已成为制约县域经济和农村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全面推进县(市)科技进步,对加快我区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走上持续、协调的发展道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是科技兴新工作的重要任务。我区县(市)科技工作基础比较薄弱,一些县(市)的科技工作没有得到足够重视,科技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利用,不能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不能满足我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指导、支持。地(州)县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全面实施优势资源转换、科教兴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高度出发,把推进科技进步摆在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位置,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县(市)科技工作。
   二、全面规划和部署县(市)科技工作
  (一)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以富民强县为宗旨,以科技创新和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及产业化为主线,大力实施“科技富民强县”、“星火”、“火炬”、“科技兴新”等科技计划,切实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的建设,充分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使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真正把科技兴新战略落实到基层。
到“十一五”末期,初步扭转县(市)科技工作总体薄弱的状况,增强县(市)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科技管理能力,初步建立科技公共服务体系,显著提高科技投入水平,开创县(市)科技工作新局面;到2015年,逐步完善县(市)科技公共服务体系,具备科技公共服务能力,基本形成一支适合基层需求的科技人才队伍,使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进步水平显著提高,对县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发挥重要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二)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重点任务。
   一是培育县域特色支柱产业。立足本地资源特色和优势,以“星火”、“火炬”、“科技兴新”、“科技富民强县”等科技计划为载体,培育和发展县域特色支柱产业,推动产业集群的形成,在制造和加工业方面取得突破,提高县域经济工业化水平,增强龙头企业科技实力和带动农民增收致富能力。
   二是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从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入手,加大先进适用技术集成和推广的力度,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提高县(市)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的能力。
   三是大力推进农业科技进步。围绕棉花、粮食、特色林果、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农业科学研究和关键技术开发,重点加强优良品种的选育和种养技术的集成创新。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等基地的示范和辐射作用,带动农民致富,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实施“星火富民”等科技工程。
   四是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围绕县域特色、优势资源的开发利用,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构建技术创新平台,为中小企业产品研制、技术开发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转让等服务。
   五是构建县(市)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县(市)科技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引入市场机制,推进科技信息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共性技术开发、中小企业创新、技术培训和科技普及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高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满足县域科技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公共需求。
   六是大力开展科技普及工作。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居民的群众性、社会性和经常性的科技普及工作,实施科技兴新素质工程、星火科技培训工程,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农民的科技素质和劳动技能。
   七是加强基层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支适合基层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科技乡土人才队伍,满足县域科研生产一线的人才需求。
   三、突出重点,抓好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
  (一)区、地、县三级联动,扎实推动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工程。自治区组织安排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通过实施示范工程,扶持支柱产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增收。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管理、集成资源、因地制宜”的原则,每年启动10-15个县(市),对试点县(市)进行重点支持。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财政厅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各地(州、市)也要结合实际,组织安排所属县(市)的科技富民强县示范工程。试点县(市)具体组织实施,“一把手”要亲自抓示范工程,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自治区的工作部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推进示范工程的实施。
  (二)建设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及平台。按照“统一设计、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国家整体部署,整合、开发各类科技信息资源,形成科技信息资源库,利用现有信息基础设施构建自治区、地(州、市)、县(市)互通的科技信息服务网。各级政府(行署)要将科技信息网络及平台建设列入本地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营造有利于基层科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和运行的政策环境。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建立基层科技信息服务的长效机制。
   四、加强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措施
  (一)按照“健全机构、加强队伍、转变职能、提高能力”的要求,加强并提高县(市)科技主管部门的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县(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统筹、协调县域科技进步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县(市)经济社会重大问题的前瞻性研究,组织好科技发展规划制定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决策支撑;二是加强科技管理与统筹协调,集成、整合各方科技力量和资源,推动县域科技创新及科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行业科技进步;三是组织县域重大科技项目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广和科技奖励等,抓好科技示范和引导;四是强化科技公共服务职能,抓好科技中介机构建设、技术项目和人才引进、科技招商、科技综合信息服务等工作;五是做好科普与培训工作,加强基层科技队伍建设。
  (二)优化县(市)科技工作的政策环境,激发广大基层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抓好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完善人才政策及措施,建立激励科技人员在基层工作的长效机制。贯彻《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切实落实效益分成、技术入股、股权激励等分配制度。鼓励和吸引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等机构的科技人员通过兼职、技术开发、项目引进、科技咨询等多种方式,为基层提供技术服务。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到基层建功立业,引导和帮助志愿者到基层服务。采取多种方式宣传基层科技人员先进事迹,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表彰和奖励优秀基层科技人员。
  (三)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投入,建立多元化的科技投入体系。县级政府要按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把科技投入作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投资纳入公共财政框架予以保证,县本级财政用于科技的经费应当逐步增加,并同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地(州、市)政府(行署)要积极开辟渠道,加大对县(市)科技工作的经费投入,支持科技能力建设,改善基层科技基础条件。自治区财政要支持科技富民强县专项行动计划和基层科技服务网络及平台建设,做好统筹协调,避免科技资金与其他资金重复交叉使用。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不断提高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引导金融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活动开展小额信贷等融资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县(市)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鼓励各类社会资金投入到县(市)科技发展。要规范县(市)科技经费的使用范围,管好、用好科技资金,确保科技投入的安全、高效。
  (四)加强县(市)科技工作机制创新。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通过市场引导,统筹协调各类科技资源,加速县域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的结合,引导科研单位、高校和科技人员与企业、农户建立联系紧密、利益共享的合作关系,全面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鼓励科技人员与农民、企业结成利益共同体,不断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县(市)科技工作新机制。
   (五)加强对县(市)科技工作的领导。各地(州、市)政府(行署)都要把重视和支持县(市)科技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切实予以重视和支持。县(市)政府要把科技发展目标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市)主要负责同志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亲自抓“第一生产力”,强化党政“一把手”的工作职责和责任意识。大力推动县(市)党政领导科技进步目标考核工作,将科技进步目标作为县(市)党政领导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科技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市)科技工作的分类指导。
   推进县(市)科技进步,要立足于县(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集成各类科技资源。要大力促进我区欠发达县(市)与东部发达地区之间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发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型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的科技优势,整体推动县(市)走依靠科技进步的发展道路,推动形成城乡统筹、和谐发展的基层科技工作新局面。


主题词:科技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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