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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消防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98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5-25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50号 


关于做好消防检查准备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切实履行消防工作职责,促进各项消防事业发展,4月10日至20日,公安部将联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监察部、民政部、财政部、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我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对省会城市和地(州、市)、县(市、区)进行抽查。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消防职责落实情况;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农村及城市社区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十一五”消防规划制定情况;城乡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发展情况;重大火灾隐患整治情况;特大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处理情况等。检查方式主要采取听取政府工作汇报、查看文件资料和会议记录、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检查工作,做好迎检各项准备,根据检查内容和方法(附后)认真准备有关文件、档案、案卷及相关资料。请自治区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民航、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将本行业制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于4月10日前上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请自治区安监、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普查整治工作的方案》(新政办发〔2006〕177号)要求,对发现的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或者移送、通报公安消防部门的典型案例及数据于4月12日前上报自治区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于龙 李刚
联系电话:0991-4688695 0991-4688696

附件:消防工作检查内容及方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主题词:公安 消防 检查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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