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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8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4-09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41号

关于命名自治区园林城市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2006年,各地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新疆的总体要求,大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入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和生态环境建设力度,城市绿化水平不断提高,人居环境和市容市貌显著改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得到增强,涌现出一批园林城市(县城、城区),为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为表彰先进,促进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命名塔城市为“自治区园林城市”,命名裕民、拜城、特克斯、富蕴4个县为“自治区园林县城”,命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为“自治区园林城区”,分别奖励10万元。

  希望被命名的城市(县城、城区)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努力争创国家园林城市。希望各地学习先进,扎实工作,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抓好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努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可持续发展水平,为实现自治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园林城市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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