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082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5-25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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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新政办发〔2007〕69号
关于贯彻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对部分高耗能产业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认真抓好落实
实行差别电价政策,是将产业政策和价格政策有机结合起来实施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手段。进一步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有利于正确引导投资,遏制高耗能产业盲目发展和低水平扩张,促进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和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对能源、资源、环境问题的紧迫感和危机感,切实做好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工作。
二、积极稳妥地实施完善差别电价政策的相关措施
(一)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由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6个行业扩大到8个行业,黄磷和锌冶炼行业也纳入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我区实行差别电价的淘汰类、限制类企业由自治区经贸委甄别后公布名单,电价在当地现行工业电价的基础上加价。对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执行当地现行工业电价。
(二)提高差别电价加价标准,具体步骤是:从2006年10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加价0.10元/千瓦时,限制类企业加价0.03元/千瓦时;2007年1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加价0.15元/千瓦时,限制类企业加价0.04元/千瓦时;从2008年1月1日起,淘汰类企业加价0.20元/千瓦时,限制类企业加价0.05元/千瓦时。
(三)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如利用余热、余压或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自备电厂外,对其它自备电厂按其发电量扣除上网电量和厂用电量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征收企业名单由自治区经贸委公布。乌鲁木齐电网内自备电厂征收的基金和附加包括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计3.78分/千瓦时。各地、州内自备电厂电网征收的基金和附加费包括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和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合计不超过3.5分/千瓦时。
(四)与电网连接的企业自备电厂(包括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应向接网的电网企业支付系统备用费,按照《关于继续向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附加及系统备用费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860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五)执行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作为政府性基金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的各项规定,一律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行出台对高耗能企业实行优惠电价的措施,已经出台实施的要立即停止执行。
三、切实做好高耗能淘汰类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安置
(一)高耗能淘汰类关停企业属国有性质的,其职工安置可按照依法破产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职工愿意自谋职业的,按规定发放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医疗费及活动经费等费用,按余命年从企业资产中计提。
(二)高耗能淘汰类并转的国有企业,要优化资本结构,进行重组改制尽快转产。企业职工安置可按照国有重组企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即:属于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并转的,企业与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不发经济补偿金,由并转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对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性质的,其在职职工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照规定发给经济补偿金,并与新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费、医疗费及活动经费等费用,按余命年从企业资产中计提。
(三)高耗能淘汰类国有关停并转企业的职工,原则上应由原企业通过转产自行消化安置。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严格审核高耗能淘汰类关停并转国有企业的职工安置方案,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停并转程序。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电力 价格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