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010183242/2019-00057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新政办发〔2007〕号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2007-03-14 | 【文 号】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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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7〕12号
关于公布库车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库车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库车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库车县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库车县城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库车县城简介
库车古称龟兹,是龟兹文化的发祥地、古丝绸之路的重镇。县城保存有大量的古城墙、古寺、洞窑、烽燧、古冶炼地、古墓等文物古迹,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0余处;另外龟兹乐舞、乐曲、乐器、民风民俗、传统工艺及其产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库车县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较多,城市格局独特。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化 城市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