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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库车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时 效 性】 010183242/2019-00057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新政办发〔2007〕号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2007-03-14 【文  号】 其他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办 公 厅 文 件


新政办发〔2007〕12号

关于公布库车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库车县城为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现予公布。
    历史文化名城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灿烂文化和优良传统,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重要的社会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库车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明确保护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和保障机制,正确处理好城市发展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把库车县城保护好、建设好、管理好。

附件:库车县城简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附件:


库车县城简介

    库车古称龟兹,是龟兹文化的发祥地、古丝绸之路的重镇。县城保存有大量的古城墙、古寺、洞窑、烽燧、古冶炼地、古墓等文物古迹,有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5处、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19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70余处;另外龟兹乐舞、乐曲、乐器、民风民俗、传统工艺及其产品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库车县城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文物古迹较多,城市格局独特。


    主题词:城乡建设 文化 城市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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