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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689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工业企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凡有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业务的,必须要求生产企业将“自产产品”和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分别记“库存商品”明细帐和“出口销售”明细帐。

    二、对国税发[2002]152号文国税发[2002]152第三条中“……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各地、州、市国税局出口退税主管部门经严格审核后,按以下资料一并上报自治区国税局;(一)审核报告;(二)生产企业出口当月外购“视同自产产品”的“库存商品”明细帐、“出口销售”

    明细帐、自产产品“出口销售”明细帐(复印件);(三)生产企业与外购“视同自产产品”供货企业购销合同、协议(复印件);(四)生产企业出口当月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三、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自治区国税局按规定核准前暂不受理外购“视同自产产品”有关退(免)税申报单据;若未经核准外购“视同自产产品”出口收入的,应按内销征税;必须经核准后按规定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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