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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504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全行业 【文  号】 新疆
【首选类别】 【次选类别】
【其它类别】 【其它类别】
【关 键 字】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处[2002]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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