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 效 性】 | 新国税函[2002]526号 | 【颁布日期】 |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增值税 | |
【法规层次】 | 全行业 | 【文 号】 | 新疆 |
【首选类别】 | 【次选类别】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关 键 字】 |
巴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巴州国税局关于对铁路行包专列货物运输票据(包裹单)抵扣进项税额的请示》(巴国税发[2002]13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包裹单不符合允许抵扣运费发票的范围,因此,对企业取得的包裹单不得作为抵扣进项税额的合法依据。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