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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时 效 性】 新国税函[2002]607号 【颁布日期】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增值税
【法规层次】 特定单位 【文  号】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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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地区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是集勘探开发、油气集输、炼油化工及社会化服务为一体的石油企业,在当地办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鉴于目前石油税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塔里木油田分公司和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之间相互提供货物、生产性劳务等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独立核算企业间的经济往来对待,按规定相互开具发票、分别计征增值税,并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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