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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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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232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322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治区主席 艾尔肯·吐尼亚孜

2023210      

关于废止《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等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加强政府规章管理,坚持“立、改、废、释”并重,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国家有关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定修改和废止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以下政府规章:

    一、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25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根据19971120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发〔199797号修正)

    二、自治区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办法(19967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6118号批准1996718日自治区地质矿产厅新地发〔1996266号发布根据20025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4号修正)

    三、自治区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若干规定(199642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

    四、自治区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20054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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