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1998-02-24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法律及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 【文 号】 | 财会字〔1998〕9号 |
| 【首选类别】 | 国际 | 【次选类别】 | |
| 【其它类别】 | 【其它类别】 | ||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保险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公司,大众保险公司,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
| 附件: 保险公司保险保障基金会计处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