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出的规定 | ||
颁布单位 | 175 | 发文文号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80号) |
法规类型 | 106100 | 所属行业 | 100 |
有效与否 | 全国 | 发布日期 | 2007-05-16 |
为了履行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70条的规定,现就一部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
二、上述发明专利权延长期限的,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缴纳年费的金额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七十五号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继续有效。
特此公告。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