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闽地税发〔2004〕264号 | |
法规类型 | 所属行业 | 124 | |
有效与否 | 福建 | 发布日期 | 2004-10-14 |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闽政文[2004]294号)转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省政府发放的体育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其他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发放的奖励(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应当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我省在第十二届残奥会上获奖运动员、教练员的决定(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