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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大地税函[2003]101号
法规类型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辽宁 发布日期 2003-12-23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教育费更名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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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3-12-23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

    根据《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财综函[2003]2号),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地方教育费”更名为“地方教育附加”。

    二、地方教育附加征收范围和标准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1%。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地方教育费等政府性基金有关问题的复函(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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