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免征邮政企业房产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吉地税函[2004]16号 | |
法规类型 | 100104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吉林 | 发布日期 | 2004-02-11 |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邮政部门承担着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普遍服务的义务,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邮政、电信分营后,邮政企业负担加重,出现了严重亏损。为支持邮政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房产税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吉林省邮政企业自用房产免征2004年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