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关于印发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159 | 发文文号 | 桂财教〔2013〕290号 |
法规类型 | 101100 | 所属行业 | 109 |
有效与否 | 广西 | 发布日期 | 2013-12-31 |
各市、县财政局、文化局,区直有关部门,区直有关企业:
为了进一步支持动漫产业发展,自治区设立了动漫产业引导资金。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相关办法精神,财政厅、文化厅联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以便进一步完善此项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厅
2013年12月31日
广西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动漫产业快速发展,自治区从2013年起安排动漫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专项用于引导、扶持、壮大广西动漫原创产品及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为了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管理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资金的安排和使用遵循扶优扶强、注重效益、支持原创、奖补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严格程序,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账管理。
第三条 财政厅是引导资金的监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联合审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二)下达、拨付引导资金;
(三)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文化厅是引导资金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一)受理项目资金的申报;
(二)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
(三)联合审定项目资金分配方案并组织项目公示;
(四)会同财政厅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方式
第五条 引导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我区优秀原创动漫产品创作生产、动漫产品开发、动漫展会等。
(一)支持我区优秀原创动漫产品创作生产:动漫电影、电视剧、游戏、音像制品、舞台剧和基于现代信息传播技术手段的动漫新品种等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创作、生产、播出、演出、展销;
(二)支持动漫直接产品的开发、生产、播出、演出和销售;支持与动漫产品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游戏娱乐等动漫衍生产品的生产;
(三)支持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省级动漫展会;
(四)支持动漫人才培养;
(五)支持动漫产品出口。
第六条 引导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补助、贷款贴息、绩效奖励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
(一)项目补助。
1.对符合支持条件的重点发展项目所需资金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
2.对每年经认定的自治区原创动漫精品工程项目实行前期资助,补助标准按项目实际到位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3.对举办或者承办的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动漫展会给予适当补贴。
4.对我区企事业单位创作、演出的动漫舞台剧目在国内或国外演出的,按照年度演出场次给予补贴。
(二)贷款贴息。
对动漫企业为发展动漫产业新建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购置生产动漫产品的设备和软件等资产投资以及重要动漫作品生产项目)进行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
(三)绩效奖励。
1.对获得国家级原创大奖和国际性重大奖项的原创动漫作品(含漫画、影视剧、音像制品、舞台剧),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对经文化部批准、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网络游戏以及获文化部认定并推广的益智类网络游戏给予奖励。
3.对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播出的原创动画片按播出分钟给予奖励,在多个电视台播出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奖励。
4.对获得国家部委认定的动漫企业,国家级动漫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给予奖励;对经自治区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厅际联席会议认定的自治区动漫试验园区、自治区动漫骨干企业和自治区动漫人才培养基地给予奖励。
5.对从事动漫产品和服务出口,符合《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指导目录》的项目给予绩效奖励。
6.对获得专利授权的动漫企业给予奖励。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七条 引导资金申报条件
(一)项目申请人必须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境内依法注册、经国家或自治区认定的动漫企业,自治区范围内从事动漫研发的事业单位、自然人。项目申报单位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没有拖欠税款行为,无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二)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使用范围,具备较大社会效益和较好的市场潜力,能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文化厅根据引导资金支持方向和动漫产业发展需要印发年度引导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按要求进行申报。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除需按要求提交资质证明和引导资金申请文件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项目补助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二)申请贷款贴息的,需提供银行贷款合同、贷款承诺书、付息凭证等复印件。
(三)申请绩效奖励的,需提供相关证明、证书、合同复印件。
(四)文化厅、财政厅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多个单位联合申报同一项目的,须在申报材料中说明各个单位承担的具体任务及申请扶持金额。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已获自治区有关部门资助或其它自治区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三)以相同项目多头申报、恶意套取项目资金的;
(四)申请单位(或个人)因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处罚未满2年的;
(五)申请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于每年3月31日前按以下程序进行申报:
(一)自治区各部门、资产财务关系在财政厅单列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直接向文化厅申报。
(二)自治区各部门归口管理的申报单位,由主管部门向文化厅申报。
(三)各设区市申报单位(或个人)向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文化厅。
(四)区直文化企业集团下属单位,通过企业集团统一申报。。
第十三条 自治区各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及归口管理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工作。
第十四条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的项目审核机制。重点是审核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项目数量是否超出有关限制条件,有关申报文件材料是否真实有效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申报项目初步审核、遴选的基础上,按规定向文化厅汇总报送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项目。
第十六条 文化厅组织人员负责审核有关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文化产业、动漫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实施计划及准备情况;项目投资概算、自筹资金情况、当地财政投入情况等。在此基础上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并提出扶持项目预算安排建议。
第十七条 由财政厅、文化厅根据审核意见,商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结合预算管理要求及引导资金规模联合确定支持项目和金额。
第四章 引导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由文化厅将联合确定的拟支持项目及项目申请人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由财政厅根据引导资金分配方案,按照预算和国库管理规定,及时下达并拨付资金。年末结余引导资金结转下年滚动使用。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项目资金下达之前,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向文化厅提交项目管理责任书,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内容和目标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产权归属、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期限、年度计划内容及考核目标等。
第二十条 引导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确定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不能自行调整。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原因确需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及支出预算的,须由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请文化厅、财政厅批准方可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引导资金下达六个月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向文化厅报送引导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财政厅、文化厅对扶持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定期对扶持项目的执行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并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厅、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