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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冀财税[2006]4号
法规类型 100104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河北 发布日期 2006-01-18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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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6-0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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