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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云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暂行办法
颁布单位 153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15
有效与否 云南 发布日期 2008-03-05

云南省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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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8-03-05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在农村推行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制度以来,我省农村义务教育得到较快发展,教育布局得到进一步优化,学校软、硬件设施等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教育教学水平显著提高,但受多方面因素影响,许多县(市、区,下同)形成了一定数额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于“普九”债务跨越时间长、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化解债务工作总体进展缓慢。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和农村综合改革的不断推进,“普九”债务对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负面影响日益显现。为全面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探索化解乡村公益事业债务的有效方法,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70号)、《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做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通知》(国农改〔20083号)、财政部《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补助办法》(财预〔20082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各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基层政府性债务风险的通知》(云政发〔200873号)及全国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试点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办法。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目标和原则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目标

按照国务院关于“制止新债、摸清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的总体要求,在严格制止发生新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基础上,通过实施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办法,引导和激励州(市)、县政府加快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力争用3年的时间,全面彻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健康发展。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基本原则

1. 谁举债谁负责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责任主体。省与州(市)财政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激励和推进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支出与标准投入的差额,即标准债务作为奖补依据,不与各地实际债务余额挂钩,既不让过度举债者“占便宜”,也不让少借债和已还债者“吃亏”。

农村义务教育的标准支出、标准投入的计算均选取客观因素,采用规范化公式计算。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奖补资金以地方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作为衡量标准,兼顾不同地区的社会经济和财政状况,采用标准化统一公式计算确定。

3.先清理后化解原则。在全面摸清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明确责任,结合实际,在规定目标期限内,区分轻重缓急,确定化债的优先顺序,逐步化解。

4.奖补结合,先化解后奖励的原则。“补”是考虑到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形成,与各地政府以前年度的努力程度相关,为体现公平与合理,对有标准债务的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奖”是指对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地区,以基层政府化债为前提,根据各地化解债务努力程度进行奖励,多化解多奖,少化解少奖。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范围及认定

(一)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范围

各级政府要认真清理核实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情况。

1.化解奖补的范围为截至20051231以县为单位推进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工作,主要包括教学及辅助用房、学生生活用房、校园维修建设、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与学校建设直接相关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2.凡单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零星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由举债主体基层政府自行化解,不再纳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范围。

3.查无出处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无论金额大小均不纳入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范围。

(二)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认定

全省各县、乡(镇)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须经由省财政厅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全面审计核实认定。核实认定的内容为:债务项目名称、性质、金额、实施部门、偿债部门、责任主体、举借时间、债权人、债务余额等详细信息。在中介机构审计核实认定的基础上,由省财政与各州(市)签订债务认定确认书,锁定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规模。

三、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的具体内容

根据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的范围,在核定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时剔除教职工工资,即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和标准支出计算范围为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经费(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等)、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经费。

(一)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额的确定

根据人均教育投入随人口规模增加而递减的实证分析结果,对全省129个县按人口规模分档后,计算各档次平均的人均教育投入水平,以此平均水平和某县适龄学生人数相乘,即为该县除教职工工资外的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应投入额。考虑不同财政状况县对标准投入额的承受能力不同,按县级分类标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确定的4类县)确定调整系数,对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额进行适当调整,确定最终的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额(不含教职工工资)。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额=该县适龄学生人数×该县所属档次人均教育投入额×调整系数

1. 各档次人均教育投入额根据全省各档次县1998年至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的实际总投入(不含教职工工资)除以1998年至2005年的总人口之和计算确定。

2. 调整系数以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办法确定的4类县1998年至2005年人均可用财力相对水平计算确定。

(二)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支出的确定

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支出由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支出、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标准支出、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标准支出三部分构成。具体核定标准和测算内容是:

1.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支出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支出=该县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生人数×农村义务教育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农村义务教育小学生人数×农村义务教育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

A.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生人数采用省教育厅提供的各地上报学生人数。

B. 农村义务教育中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60/年,小学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为40/年。

2.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面积的标准支出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标准支出=该县(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面积×单位面积造价定额×成本差异系数)

A.农村义务教育新建校舍面积按各地1998年至2005年实际新增校舍面积核定。

B.新建校舍单位面积造价定额以20051100/平方米为基础,根据农村建筑类及居住类物价平均指数,推算1998年至2004年各年度的单位面积造价定额(单位面积造价定额包括教学仪器设备购置支出等)。

C. 成本差异系数采用省对县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中的成本差异系数(下同)。

3.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标准支出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标准支出=该县(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面积×校舍维修单位面积造价定额×成本差异系数)

A.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校舍维修面积=该县农村义务教育总校舍面积×2%(该比例为省教育厅经验数据)

B.校舍维修单位面积造价定额以200555/平方米为基础,根据农村建筑类及居住类物价平均指数,推算1998年至2004年各年度的单位面积造价定额。

(三)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额的确定

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额为农村义务教育的标准支出与标准投入的差额。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额=该县1998年至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支出-该县1998年至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标准投入

(四)享受奖补政策的条件及奖补资金的核定

1.享受奖补政策的条件

1)各县政府要根据清查锁定确认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性质、期限、金额等情况,制定3年内彻底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计划,确定偿还债务的具体时间表,报州(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备案。虽有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但没有制定偿债计划的地区,不得享受奖补政策。

2)各州(市)、县政府要确保今后年度不再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任一年度发生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取消该县享受省财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奖补政策的资格。同时,省财政将按新增的债务数额从一般性转移支付中或通过年终结算扣减该县补助资金。

3)从2008年起,经省财政计算有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而没有实有债务给予补助的地区,要编制农村义务教育建设项目,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厅审定后兑现补助资金。

4)各县应在3年内化解完本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逾期化解部分省财政不予奖补。

2. 奖补资金的核定

按照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一补一奖”机制,核定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补助和奖励资金。

1)补助资金的核定

对有标准债务的县,省财政对其标准债务给予一定的补助。

某县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应得补助资金总额=全省安排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补助资金总额/全省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总额×该县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额

某县某年应得补助资金额=该县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债务应得的补助资金总额×该县当年实际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额/该县2005年末农村义务教育债务余额

对有标准债务而没有实际债务的县,补助资金分三年均衡下达。

2)奖励资金的核定

对实有债务大于标准债务的县,省财政对其超过标准债务的实有债务,根据各地化债情况,给予适当的奖励。

某县某年应得化债奖励资金额=该县当年自行安排资金实际化债额×(该县2005年末实有债务余额-该县标准债务额)/该县2005年末实有债务余额×当年化债奖励系数

为鼓励各地加快对农村教育债务的化解,化债奖励系数从2008年起,以后年度每年下调两个百分点。

四、清理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及偿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全省各州(市)、县要全面落实偿债资金,认真做好偿债工作,建立制止新债机制,切实加强对化债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化解农村义务教育的协调机制

1.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部门分工负责制。成立财政、教育、农业、审计、监察、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领导小组。各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积极制定预案,妥善处理各种矛盾,防止出现越级上访等问题,确保清理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农村中小学正常教学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

2. 各级财政要合理调整支出结构,建立稳定可靠的化债资金来源,确保在规定目标期限内,逐步化解完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各州(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所属县的工作指导和督查,并给予必要的化债资金支持。对州(市)本级人均可用财力超过所辖县人均可用财力2.5倍以外的资金,州(市)财政本级须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专项用于帮助本辖区内的县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

(二)偿债资金的使用

1. 省财政奖补的资金,原则上要全部用于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对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后奖补资金尚有剩余的县,要将资金全额用于农村义务教育,没有完成“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的县,要优先安排用于“普九”达标和“两基”攻坚。同时,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资金不得减少。

2. 各县要准确把握政策,统筹考虑,区分轻重缓急,分类妥善处理。要优先偿还教师、学生家长等个人和工程业主的欠债;对涉及国内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世界银行等方面的债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三)偿债资金的账户设置及支付要求

1. 云南省化解农村教育债务资金支付管理按云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化解农村义务教育“普九”债务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云财库〔200815号)执行。

2. 各县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查实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情况,理出债权人详细信息清单,建立债权债务数据库,逐级审查后报省财政厅。

3. 债权人应当持有效证件并提供本人账户,向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提交偿债申请。各县(市、区)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查实后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情况,严格审查核实债权人资格及其申请偿债金额,并将审核后的债权人申请送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县级财政(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指令,通过县级财政特设专户将各级财政安排和筹集的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

4. 各县级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偿还台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确保准确偿还每笔债务。同时,将资金拨付及偿还债务的有关依据以及当年偿债项目及额度的书面方案整理报州(市)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于次年2月底前汇总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相关资料审查后,兑现奖补资金,其中,省财政给予的奖补资金不纳入化债奖励资金的计算范围。对未通过农村义务教育偿债资金县级财政特设专户直接偿还的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省财政一律不予确认。

5. 各县教育、财政部门要建立债务清理偿还公示制。每年将债务详细信息及偿还情况予以公示,做到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6. 省财政厅将聘请中介机构对州(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上报的债务偿还依据及各债权人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核查。

(四)偿债资金的监督管理

1. 各州(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监控体系,准确全面掌握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情况和偿债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奖补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

2. 严格控制发生新债,对化解后又新增农村义务教育债务的县,省财政要相应扣回奖补资金。

3. 州(市)、县级财政部门要在预、决算报告中,分别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大常委会报告上级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

4. 各州(市)、县要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债务资金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形成良好内部控制机制,确保农村义务教育化债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5. 各级审计机关每年依据《审计法》对同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及其他财政收支进行审计时,应将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债资金列为当年审计的重点,审计范围延伸至学校,并将审计结果逐级上报,形成反馈机制。

6. 省财政厅(或与省审计厅联合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每年对各地实际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不低于10%。对前清后欠、边清边欠、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奖补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奖补资金外,还要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7. 州(市)财政部门要按月向省财政厅报送农村义务教育债务化解进度和上级补助资金拨付运转情况。

五、其他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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