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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财税[2007]101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7-07-26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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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7-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9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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