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颁布单位 103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2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1-01-12

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

null

发布日期:2011-01-12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
近期部分地区反映,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因其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实行免、抵、退税办法,而减少了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进而无法足额享受国内飞机维修业务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经研究,现公告如下:
    一、对承揽国内、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飞机维修企业)所从事的国外航空公司飞机维修业务,实行免征本环节增值税应纳税额、直接退还相应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办法。
    二、飞机维修企业应分别核算国内、国外飞机维修业务的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或者未准确核算进项税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定。造成多退税款的,予以追回;涉及违法犯罪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5日起施行。此前的税收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可按本公告规定予以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