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 |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免征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税的通知 | ||
颁布单位 | 发文文号 | 浙政发[2008]85号 | |
法规类型 | 车船税 | 所属行业 | 106 |
有效与否 | 浙江 | 发布日期 | 2008-12-30 |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支持全省城乡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根据城乡公交企业的实际困难,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发〔2007〕42号)规定,决定对全省城市、农村用于公共交通的车船继续免征车船税,免征期自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