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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告
颁布单位 发文文号
法规类型 100115 所属行业 100
有效与否 陕西 发布日期 2013-12-08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自查工作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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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12-0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我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特别是各界各业、社会和公众关注度高的个人,更要积极发挥名人效应,带头自觉履行公民义务,模范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于2013年12月20日前,对个人2013年度前取得的各类应税收入进行自查,依法在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或有虚假申报行为的,经查处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对申报工作中的有关法律法规,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或拨打12366西安地税服务热线进行查询和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0一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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