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 > 首页 > 其他法规
名称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 155 发文文号 苏财综〔2013〕1号
法规类型 109100 所属行业 118
有效与否 江苏 发布日期 2013-01-18

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13-01-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省外办、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方税务局、省工商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见附件)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取消和免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在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我省11项)的基础上,我省另行取消和免征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为:

  (一)国家公布取消和免征且涉及我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11项)

  1.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4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危房鉴定费(国家公布取消的名称为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税务部门的税务发票工本费(包括普通发票工本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工本费、签注费。

  2.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7项)。外事部门的因公护照费(含加急费),公安部门的户口簿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的费用)、户口迁移证件收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件收取的费用),国土资源部门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采矿登记收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商部门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免征期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二)我省取消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3项)

  1.取消外事部门的《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加快费。

  2.免征公安部门的船舶户口簿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船舶户口簿收取的工本费)和船民证、临时船民证工本费(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船民证、临时船民证收取的工本费)。

  二、明确以下相关事项

  1.关于财政部门收费票据工本费问题。国家取消了财政部中央本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省级的收费票据工本费暂不取消,各地的收费票据工本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取消。

  2.关于退费与补交问题。2013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行政和服务等行为,尚未实施收费的,可以补收。已提前预收的,应退还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费用。

  三、国家和省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财综〔2012〕97号文件规定,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全额予以保障,确保其工作正常平稳开展。

  四、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综〔2012〕97号文件、本通知以及近期下发的《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882号)、《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第一批清理涉及民生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12〕374号)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五、各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收费项目取消、取缔、免征、降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确保相关政策贯彻落实到位。

  六、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有规定期限的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

  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月18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页面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