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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8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5-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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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5-05-18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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