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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国税发[2005]83号
法规类型
100100
所属行业
103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05-05-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null
发布日期:2005-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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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请示,要求明确部分液化气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现明确如下:
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而成的石油液化气,应当按照
13%
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京ICP备16028401号-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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