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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颁布单位 175 发文文号 2013年第58号
法规类型 106100 所属行业 106
有效与否 全国 发布日期 2013-09-26

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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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9-26 信息来源: 访问量:? 字体 :[ 大 ][ 中 ][ 小 ]

为应对当前严峻的国际航运形势,我部就完善无船承运管理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存储管理制度

2013121起允许无船承运人自行选择境内银行机构缴纳《国际海运条例》规定数额的保证金,凭银行机构出具的相关凭证和《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其他材料,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无船承运经营资格。相关申请仍按《国际海运条例》、《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保证金仅用于《国际海运条例》规定的用途。缴纳保证金的相关凭证不得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的凭证。因保证金缴纳凭证作为抵押或偿还债务证明所产生的责任,由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和相关银行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二、完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制度

(一)扩大承保机构范围。凡注册在我国境内,经保监会认可,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的保险机构,均可承保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无船承运人可直接与保险机构联系办理投保。

(二)简化协助司法机关办理财产保全和执行划扣手续。无船承运人正常经营期间,或退出经营予以公示的,凡涉及财产保全、生效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的,由司法机关直接通过保险机构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书面通知交通运输部。保险机构应配合执行相关判决和裁定。

三、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

试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制度,允许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选择提交保证金保函方式,申请取得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

经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银行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承办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业务。

四、关于操作办法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责任保险操作办法”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保函操作办法”另行发布。

 

交通运输部(章)

2013918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中国船舶代理及无船承运人协会,北海海事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广州海事法院、海口海事法院、宁波海事法院、青岛海事法院、上海海事法院、天津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3年9月22日印发 

主办单位:北京京人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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